中东诚信
通过 达伦·詹金斯(Darran J.Jenkins),K&L Gates, Doha
在卡塔尔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民法司法管辖区中适用的诚实信用概念可能是普通法背景下的律师所不熟悉的,在普通法背景下,诚实信用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所有。 [1]
在中东的位置
卡塔尔民法第172条规定了卡塔尔的职位[2]:
“1.合同必须按照其内容并按照与 诚信的要求。
2.合同不仅限于要求缔约方履行其义务,而且还应根据义务的性质按照法律,习惯和权益要求包括其要求。”
阿联酋民法典中的相应条款[3] 第246条规定:
“(1)合同必须根据其内容并以符合诚实信用要求的方式执行。
(2)合同不限于缔约方履行(明确)包含在其中的义务,而且还应根据法律,习俗和法律的性质包含对其应有的义务。交易 。”
在巴林,《民法典》第127条[4] requires:
“合同不仅限于其表述的条件,而且还涉及根据义务的性质被视为依合同的必要后继的,根据法律,用法和衡平法被视为合同的必要后继的一切内容,公平要求,业务性质,诚实信用。”
第129条规定:
“必须根据合同内容并遵守诚实信用的要求来执行合同。”
这些民法典中的每一个都以几乎相同的方式对待善意。结果,合同将不会仅使用其条款进行解释,而是会违反习俗,公平和诚信的要求进行解释。
诚实行事的要求是合同各方的坚强积极义务。不以不诚实的态度行事,不互相欺骗是不只是一项要求。相反,每一方都有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诚实信用的法律义务,并且正在与另一方进行交易。在建筑环境中,诚信义务将要求雇主与承包商合作并及时,公正地处理变更请求,而承包商则有义务避免延误其工作。
有趣的是,《卡塔尔民法典》规定的义务是真诚履行合同,但没有扩展为真诚谈判合同。双方可以采取对抗性的方式来谈判合同,以试图为自己争取最佳的交易。只有在合同签订后,才有诚信行为的责任。
关于保险合同,《民法》规定的诚实履行义务绝不限制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以最大诚意行事的义务。这是因为《民法典》还承认并在当事方同意应适用的地方执行更高的护理标准。
[1] 请注意,本文中所有英文摘录均取自卡塔尔和阿联酋民法典的非正式英文译本,应始终参考原始阿拉伯文本。
[2] 2004年第22号法
[3] Law Number 5 of 1985
[4] 2001年第19号法